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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广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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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一、广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在广州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2、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须达到70分以上)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广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支持力度
       1、税收减免
       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10%的优惠;
       2、认定奖励

       对当年度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3、研发费用补助

       对当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研发投入较大的非规模以上企业,根据企业申请认定时间的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审核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状况给予额外奖励,上一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在200万元(含)到1000万元(不含)的,额外奖励20万元,共奖励50万元; 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额外奖励70万元,共奖励100万元。

       对当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参照上述最高标准给予额外奖励70万元,共奖励100万元。
       4、高企落户奖励
       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至我市行政区域内,且完成相关变更手续的,可适用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三、广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
       申请—>受理—>评审—>公示—>备案—>领取证书
 
       四、广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时间

       自2018年起,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平台开展。企业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家高企工作网”、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www.gdbs.gov.cn/portal,以下简称“省网办平台”和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网址:http://pro.gdstc.gov.cn/,以下简称“省阳光政务平台”完成注册登记。申报模块开放申报时间需留意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2批次。
       第一批申报时间安排需留意通知
       第二批申报时间按排需留意通知。

       五、广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需提交资料

       (一) 申请材料类别和内容要求。

  高企申请材料分为网上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两部分。

  1.网上申请材料。

  企业在省网办平台上按高企认定申请模块要求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

  2.纸质申请材料。

  企业在省网办平台的填报材料,在地市审核通过后才能打印,并按以下顺序,装订纸质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省网办平台上生成后,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上一年度1月份、3月份、9月份、12月份共4个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人数汇总数截图或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加盖企业公章),本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4)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2015—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表一及与企业不征税收入相关的附表等)复印件。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企业自行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经营不足3年的企业,按实际年度出具审计报告)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7)研究开发活动材料:项目名称、项目组成员、项目立项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

  (8)有效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

  (9)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成果来源可从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10)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材料。

  (11)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材料:判断该产品(服务)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依据及理由、高新技术产品的核心技术情况、产品指标及在同行业的先进性、是否为主要高新技术产品等材料。

  (12)出具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附在专项审计报告后。

  (二) 申请材料装订要求。

  1.省网办平台填报后生成的带水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与相关附件材料按顺序合订成册。

  2.企业纸质申报材料需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纸质申报材料需胶装,只提供1份正本。

  4.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须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否则无法进入评审程序。

       注意事项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统一服务热线:400-669-0203  020-29178595  QQ:2557064750 VX:1334285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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